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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上海市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闸北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通知


  第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优待补助:

  (一)未在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第十一条 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七级以下(包括七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执行。

  第十二条 重残、孤老优抚对象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医保办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区民政局职责: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严格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区财政局职责: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监督区属各用人单位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区卫生局职责:组织落实本区各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六优先”服务;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督查和考核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支持、鼓励和引导各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各类优质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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