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给付比例: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给付比例为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70%;
(二)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付比例为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60%;
(三)退出现役的七级(包括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付比例为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50%。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申请和审批方式: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月5日前凭本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民政科提出医疗补助申请,经街道(镇)民政科审核后,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并汇集相关票据报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对有疑义的送区医保办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将核准的医疗补助金划拨至街道(镇)民政专户,由街道(镇)民政科核发给申请人。
(二)退出现役的七级(包括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每年5月份,凭本人上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所发生的医疗费有效单据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民政科提出医疗补助申请,经街道(镇)民政科审核后,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并汇集相关票据报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对有疑义的送区医保办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将核准的医疗补助金划拨至街道(镇)民政专户,由街道(镇)民政科核发给申请人。
第七条 各街道、镇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鼓励优抚对象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治疗。
第八条 优抚对象到本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各项待遇。本区医疗机构要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