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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上海市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闸北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上海市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上海市闸北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闸民发〔2008〕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医疗保险局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沪民优发〔2008〕5号),现将《闸北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本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本区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本区户籍退出现役的七级(包括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户籍地属地化管理;

  (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施医疗补助;

  (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本区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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