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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日 闸府规范[2008]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已经2008年2月4日区十四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民生保障工作水平,促进我区各类困难群体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闸北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五年计划(2007年-2011年)〉的通知》(闸府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下称“充分就业专项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总量

  区“充分就业专项资金”2008年度总量暂为270万元,区与街道(镇)按2:1比例配备。经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可对年度资金总量予以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

  1、区级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建帐,并按各街道(镇)实际使用资金2:1配拨。

  2、各街道(镇)在本级自有资金中单独设立科目,分类造册,按实结算。

  三、申请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中自2008年1月起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除万人、千百人就业项目组织外)实现稳定就业一定周期以上的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本人因个人经历、身体状况、技能素质或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

  2、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3、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收入不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资金用途

  1、对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经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后,可给予每人每月300-400元的专项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区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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