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处分产权的,必须经北方集团审核,并报区房地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核准。
北方集团应将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清理造册后,报区房地局登记部门进行锁定。未经批准的,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登记。
3、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管理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和授权经营房产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4]17号)要求,具备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申报条件的直管公房,北方集团应按照历史保护建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已列入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直管公房,北方集团要摸清底数、及时上报,并按照《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二)修缮管理
1、北方集团应根据国家公有房屋修缮标准,按照市房地资源局相关规定对直管公房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的结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2、北方集团要加强直管公房维修,严格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31号),并保证60%以上的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维修。同时,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房屋维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确保维修及时率达到95%以上,居民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北方集团要强化直管公房查抢险的工作,对查出的房屋危险点必须按市房地资源局相关规定采取解除危险措施。
(三)使用管理
1、公有住房空屋管理
(1)北方集团要认真抓好公有住房空屋管理工作,组织转制物业公司开展一次公有住房空屋的排摸梳理工作,并登记造册、统一备案;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调查核实,做到摸清底数。
(2)公有住房空屋承租权处置必须经专业公司评估后由北方集团审核,先行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区廉租住房房源筹措的要求进行统筹,如需北方集团处置的,参照本意见关于直管公房产权处分的规定,并按照《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房交[1999]112号)执行;房款由北方集团纳入房屋维修资金专项帐户,用于直管公房综合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