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科委每年组织对已加盟的平台项目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4、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扶持的专门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5、有较为完善的孵化及服务管理制度,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二)政策享受
1、区财政为认定的孵化器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按年度与孵化器一口结算。
2、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得财政收入部分的65%纳入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3、对经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不同时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三)申报流程
1、区级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与评定;(3)区政府审定后颁文。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3)市科委组织审核;(4)授牌。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区科委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向市科委推荐;(2)上海市科委组织审核并上报国家科技部;(3)授牌。
(四)监督管理
1、孵化器应定期上报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孵化器应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
4、孵化器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65%注入孵化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孵化服务,20%用于孵化器运营管理,15%列入孵化器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
(一)基本条件
1、技术开发费必须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2、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
(二)政策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