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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2、区科委对企业实施监管,企业每逢双月应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

  第十二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2、企业的上年度总收入应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

  3、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4、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以上;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企业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7、以核定征税方式缴纳税收的企业除外。

  (二)政策享受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三)申报流程

  (1)在网上(www.stcsm.gov.cn)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初审通过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4)颁发证书和铜牌。

  (四)监督管理

  1、每年2月底前,高新技术企业应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

  2、每逢双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跟踪调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按时进行整改。

  3、每逢单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市认定办对通过复审的企业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的成果转化项目;

  2、外资企业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

  (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在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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