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创新和高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鼓励社会科研资源的共享与服务。以区域经济主导产业为导向,鼓励区域内各类科研机构和组织整合资源,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培育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鼓励专业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以多种形式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交易和技术合作等活动,逐步培育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第八条 营造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区财政在原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资金投入,进行融资担保或贷款贴息,逐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依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战略分析。资助科技企业开展专利申报工作,鼓励实现专利的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优化创新人才培育机制。鼓励技术和专利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让一流人才享受一流待遇,一流贡献得到一流报酬。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闸北创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二、细 则
第十一条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基本条件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科技园区内主体运作单位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中心建设、二次创业、孵化器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合作交流和重大活动的项目。
(二)政策享受
对经审核列入的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区政府以资金配套方式与市政府专项资金同步,并实行1:1配套。
(三)申报流程
(1)在(www.stcsm.gov.cn)网上下载填报申请材料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会审;(3)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4)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