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8月26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