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依照《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事项:由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认真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并将本系统贯彻落实《意见》的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委、交通局、安监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巩固市、提升县(市、区)、加强乡镇(街办)、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应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具体规定由市编办商市安监局制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构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工作事项:
1、由市安监局向市政府提交《关于组建十堰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请示》,市编办及时作出批复。
2、由市编办就各县市区组建执法大队、乡镇安监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等开展调研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