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要求:3月底以前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2012年起,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工作事项:
1、按照《意见》要求,调整市安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召开由市法制办、发改委、精神文明办、综治办、监察局参加的工作协调会,研讨如何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市综治办、市监察局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二)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工作事项:召开由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研讨如何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落实《意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