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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任务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文件、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或者调整。
  (一)区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部门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文件中涉及到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进行清理,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各有关单位对照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目录将由区政府法制办下发。
  (二)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单位自行清理。对涉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文件,要逐件进行清理,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
  (三)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四)区政府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通知》要求完成。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起草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工作安排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1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1年11月4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4日)。
  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要求进行工作部署,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指定清理工作人员,并将清理工作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10月14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阶段(10月17日至10月28日)。
  1.区政府文件的清理。各清理责任单位对区政府文件逐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保留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将清理意见或建议加盖公章后书面函送区政府法制办(附电子版)。
  2.各单位制发文件的清理。各清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者保留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将清理意见或建议加盖公章后书面函送区政府法制办(附电子版)。同时,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未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也要函送区政府法制办。
  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各清理责任单位对本部门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并将建议加盖公章后函送区政府法制办。其中,提出调整建议的,还应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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