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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1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本区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对本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对2011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区政府文件”);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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