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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三)建立案源移转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监管或涉及其他单位监管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据移转给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疑难案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情和成员单位职责,分派到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并进行督办。
  (四)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联合执法行动由有监管权的主责执法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也可针对某一类重点问题协调相关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联合执法。
  (五)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对掌握的无证无照案件线索及证据,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移转相关执法部门办理,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移转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加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以查处解决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考核制度。对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综治年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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