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供热工程建设支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怀政发〔2007〕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争取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本区供热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加快本区供热整合和供热厂建设步伐,确保市级支持资金有效发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市级供热工程整合及供热厂建设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怀柔区供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怀柔区供热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怀柔区供热整合和供热厂建设工作。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市政管委、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委,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管委主任兼任。
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区政府委托,以出资人身份对市级支持资金拥有管理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供暖项目申报工作;对供热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管理;在供热项目建成运行后,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对供热厂运行过程实行监管,不参与利益分配。(具体监管事项、程序及权责等事项在区供热建设领导小组的协调下经双方协商后以合同形式确定)
三、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负责工程的其他投资和融资。市级支持资金以外的工程费、整合补偿费、征地拆迁费等项投资由供热企业自行解决。严禁用市级支持资金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四、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动机制,监督供热企业在供热运行中达到工程设计的环保、技术和节能标准,有效地发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供热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按项目审批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供热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履行相应程序。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区政府严格监督供热项目建设,保证市级支持资金不被挪用。
六、供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停止经营等行为时,要及时报告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采取必要的国有资产保全措施或重新整合供热企业。必须实行破产时,供热企业必须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