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药品监督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宣读检查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不得宣布是否通过药品GMP认证结论。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组的综合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应附书面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存一份。现场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在检查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内送达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达到药品GMP认证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填写。

  第十七条 经现场检查未达到药品GMP认证标准的企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GMP认证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式,告之被检查企业限期改正,时限为6个月。未达到药品GMP认证标准的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已整改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经再次现场检查,仍未达到药品GMP认证标准企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九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申请认证,通过认证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GMP证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