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药品GMP认证申请与申报资料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除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六)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工艺、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一)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不合格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限期补充资料;合格的出具意见,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在2个月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