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原镇(怀柔镇、庙城镇、北房镇、杨宋镇、怀北镇、桥梓镇、雁栖镇)的农村居民,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至8倍征收,特殊情况可至10倍。
(三)本区城镇(龙山街道办事处、泉河街道办事处、各镇乡所辖非农业人口)居民,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至8倍征收。
(四)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五)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六)对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第一个子女又不满4周岁生育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
(一)已有一个子女,未按规定收养子女或捡拾弃婴的。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送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八条 对外地来怀人员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参照本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在计算社会抚养费数额时,按夫妻双方各50%分别计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没有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镇乡、街道、村(居)委员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实行离任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