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各村(居)委员会应当兑现的奖励费名单、金额核实工作,按时将兑现表报主管镇长、镇长审批,并交财政科核实后,划拨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帐户,定期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发放到每个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条 区计生委负责各单位奖励费发放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计生委每年在9月30日之前对全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病亡或因伤、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进行统计、调查,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计生委落实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配合镇乡政府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工作。 区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因节育手术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做好依法收养子女、捡拾弃婴的登记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农业委员会在拟定和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要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入养老保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执行劳动用工、劳动保险、职工福利等项政策时,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户。 第四章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
第二十三条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委托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 自2002年12月12日起,本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山区镇乡(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乡、喇叭沟门乡)的农村居民,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6倍征收,特殊情况可至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