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开展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女病普查普治、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
《条例》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发给50%,具体发放渠道: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在区内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农村居民、占地转非、无业散居的非农户,由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 慕田峪辖区内的农业、非农业人员,由慕田峪办事处发给。
第十五条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提高)。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因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由区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区计生委负责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子女伤残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到计生委领取。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当事人,应具备本区户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底以前,应当将本辖区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期间内应当兑现的奖励费(包括:每月10元的奖励、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全部无条件兑现(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年度、半年或季度发放),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