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各单位要根据人员的调动,及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保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宣传员队伍的健全稳定,职责分工明确,做到机构、人员、职责、报酬四落实。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村(居)委员会、各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控制计划生育群访、集体访和越级访;杜绝瞒、漏报违反政策生育的现象,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真实可靠。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与服务,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以房管人,以静制动”的原则,以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出租房屋户、用工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在怀兴办的合资、独资、个人投资企业中的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现居住地和企业共同负责,各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与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生育政策与技术服务
第九条 居住在怀柔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群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第十条 依照
《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按计划逐级下发。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员会负责发放到育龄群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孕、环情检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镇乡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服务免费范围、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免费项目结算及收费标准。 区计生委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