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连,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采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或逐级下发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形式,明确每年的工作重点,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奖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精神文明各项考核中,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
第四条 区、镇乡财政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提倡村级增加投入,保证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