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井),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由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照不齐全、超出有效期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威胁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将依据《
煤炭法》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由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经整改验收仍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