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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六)检查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与矿井生产、通风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七)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查出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八)检查煤矿作业规程、生产技术管理的建立情况;

  (九)执行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十)检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十一)检查煤矿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十二)检查煤矿职工“两堂一舍”(食堂、澡堂、宿舍)等基本生活设施是否健全完善。

  三、年检应提供的资料

  煤炭生产企业应通过网络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煤矿企业自检报告;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书;

  (六)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伤保险;

  (七)近期三个月内的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八)年检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

  年检工作按照煤炭生产企业自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省工信委年检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

  各煤炭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撰写煤矿《自查报告》,并将签章后的《自检报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传至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检。

  自检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自检面要达到100%,不得出现漏查漏检的项目。

  省监狱系统属煤矿、煤化集团属煤矿直接上传其主管部门复检。

  (二)初检

  县(市、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检。初检包括网上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种方式,网上资料审查面应达到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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