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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失效]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直接支付按区财政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发改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3000 万元以上)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发改委和财政局。
  第五十条 区政府与镇乡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区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稽察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区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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