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委托区发改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0 家达到甲级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目录在怀柔信息网网站及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区发改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现场公证。经抽取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入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招投标服务大厅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每两年重新招标确认一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市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24 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应向区发改委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招投标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标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也可由各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的百分制评分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防止投标企业盲目、恶意竞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过
招标投标法》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价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办法,由区建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在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投资平台)至少一家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区发改委委托区工务局或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专项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采取资金本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也可将资本金注入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中标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 日前向区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