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其他审批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区发改委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第二十三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贴息的原则。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原则上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贴息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招投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区编办《关于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怀编办文〔2003〕1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区发改委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