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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失效]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进行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承担前期工作的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原则上在上年度6 月启动,在上年度10 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我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相关部门在收到区发改委征求意见函后,应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委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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