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05〕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 年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 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 号)、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 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4〕298 号印发)、《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 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中央补助投资、市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