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上述程序取得审批文件,所增加的投资区政府不予负担,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区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四十三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发展改革委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国土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七)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项目可直接安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报区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直接支付按区财政局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区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