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标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防止投标企业盲目、恶意竞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按规定在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区工务局或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专项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取得必要审批手续后,拟启动建设前,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也可将资本金注入怀柔国资公司,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核准的招标方案选择。中标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禁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导致政府投资总额增加的,单笔增加投资1万元及以下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单笔1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未超过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核确需增加投资的,增加额以区财政局评审结果为依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总额超出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其中:超出概算在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及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