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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贴息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招投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区编办《关于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怀编办文〔200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环评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怀政发〔2007〕2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24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招投标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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