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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相关部门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函后,应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审批要求的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部分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区发展改革委应进行预评估,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要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贴息的原则。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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