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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政府,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储备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单位启动前期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进行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单位是承担前期工作的实施主体,同时,实施主体必须符合申报用地审批手续中关于申报主体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原则上在上年度6月启动,在上年度10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如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深度,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如需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建设,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批部门;属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意见;
  (四)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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