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使用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区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区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镇乡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乡政府,根据本行业规划、镇乡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和镇乡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入库相关标准及规定,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核,对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准备申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及区财力情况,对拟入库项目进行筛选,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