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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11〕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4〕298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号)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怀政发〔2007〕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对推进区级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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