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区房地局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发因素为重点内容,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行动,要与本区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建筑施工安全、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专项整治和创建平安社区活动等专项工作相结合。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 (6月5日前)
区安监局、公安局(消防、交警)、建设交通委、质监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国资委、民防办、房地局、经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同时完成对监管企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7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全面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7月25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及时上报区安委办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和集团公司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 (8月3日前)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查组,对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四)迎接督查阶段 (8月下旬至9月中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在内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街道(镇)、各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