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 机动车长期停放 单位:元/泊位/月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露天停放
| 150
| 每月停放日期超过20天,按长期停放计费。
|
地面简易车库停放
| 250
|
室内、地下室车库停放
| 400
|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在25%以内,下浮不限。需上浮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价局根据申报的停放设施、管理成本等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相关规定
(一) 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最高不超过本小区机动车停放标准的25%。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费中,不得另行收取。
(二)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机动车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三)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四) 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张贴停车收费标准价目表,接受业主及物价部门的监督。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物价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