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关于发布《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闸价管[2007]1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
《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公布(2004)第40号】、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规定,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一) 机动车临时停放 单位:元/泊位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停放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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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放
| 5
| 1-8小时
| 一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4小时,按标准重新计费。
|
10
| 8-24小时
|
车库停放
| 5
| 1-5小时
|
10
| 5-10小时
|
15
| 10-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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