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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闸北区进一步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闸北区进一步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闸府办发[2007]1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综治办、区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地局、区社区办《关于闸北区进一步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闸北区进一步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7)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落实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人口属地化管理模式。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已经开展的居住证工作,现就本区进一步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掌握来沪人员总量和动态信息,完善来沪人员综合管理体制,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提高对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窗口。在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内设立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窗口,窗口受理居住证和办理临时居住证、接受咨询服务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二)完善居住证受理操作规范。居住证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受理材料,准确录入来沪人员登记信息,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市、区两级信息交换平台,将信息在当日内传送至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市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受理中心发放申领人;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由受理中心告知申领人。
  (三)完善来沪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区信息委要根据居住证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发证、查询、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变更、续签、注销等功能,实现与市信息库的有效连接。
  (四)强化来沪人员综合信息采集。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维护,进一步完善来沪人员综合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来沪人员的居住登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单位使用来沪从业人员的登记和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相关信息的登录和维护;房地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内来沪人员的居住登记,提供相关信息;人事部门负责区域内人才申领居住证的信息采集及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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