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闸府发[2007]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审计局《闸北区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区审计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公布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社会安民帮困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公布;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开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政府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开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开的,可在政府部门或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书面通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