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文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审签文件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和日期。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和区政府领导各类批件(除按信访有关办法处理的信访件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和反馈。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市有关部门报批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以及涉及财政、编制、经济政策等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区长因公因故不能履行签文职能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发文,属一般工作范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签发。
第五十一条 文件内容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决定或区政府领导已在区政府公文处理单上审批同意,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便函。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矛盾,勇于突破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