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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闸府发[2007]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十四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闸北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闸北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四个率先”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抓好各项民生工作,全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和谐新闸北。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创性相统一,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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