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条件
1、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助。
2、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助。
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标准和经费来源
1、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每月2.5元的计划生育奖励费;无用人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每月2.5元的计划生育奖励费。
2、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非参保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3、符合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非参保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4、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由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由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申领
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具体申领程序,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规定,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执行。
四、关于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1、上述经费中需由区人民政府、街道、镇给付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街道、镇按照每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足额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2、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对象的申请、登记、审查、确认、监督等工作,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