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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闸府规范[2006]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关于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1月6日第1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关于落实《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
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条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条件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条件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非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条件

  在《条例》施行前(即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和非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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