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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的通知(2006)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闸府发[2006]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的通知》(闸府发(2005)12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

  一、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发展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遵照教育优先原则,对解决入学高峰、调整学校布局等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审批,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问题,确保重大教育工程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3、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教育系统的价格,组织、指导和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二、闸北区财政局

  1、坚持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实现“三个增长”。确保每年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实行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3、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项支出规定,指导编制教育部门预算,督促和协助教育部门用好教育经费。

  4、及时转拨和指导教育部门使用好教育费附加。

  5、加强对教育部门的财务管理、指导,并协同教育部门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设施建设、教育教学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上海市税务局闸北分局

  1、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管理,保证足额征收。

  2、宣传、辅导税收征收政策,指导、扶持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四、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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