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闸府规范(2006)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17日第1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917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41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92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 安置房屋地段(平方米)
|
四
| 五
| 六
|
二、三
| 32.5
| 40
| 50
|
四
| /
| 35
| 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