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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闸府规范(2006)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17日第1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917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41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92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平方米)

 

二、三

32.5

40

50

/

35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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