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05年10月20日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前)。各单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要自上而下地开展动员布置、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基础资料工作,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广泛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5日前)。各街道(镇)、各系统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区域、本系统内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和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这次整治工作。同时要指导租赁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完善相关手续。
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出租单位如实填写,由各街道(镇)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各系统应积极配合街道(镇)进行摸底调查工作。
3、集中整治阶段(12月中旬前)。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要求,严格履行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发生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各种违法行为。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经有关部门上报后由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4、督促总结阶段(12月底前)。各街道(镇)、各系统、各直属企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街道(镇)、各系统、各直属企业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严重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无小事”,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或隐患,都有可能造成惊天大祸,各级领导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2、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1)各街道(镇)负责在11月15日前查清本地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并将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情况统计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镇)上报的本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调查情况进行梳理,针对发生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各种违法行为,由下列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牵头查处,当地街道(镇)和闲置厂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