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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基地租赁方式安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经租机构应退还未发生的租金及保证金余额。
  六、租金的支付
  拆迁人应根据动拆迁政策与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方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被拆迁人与经租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安置补偿款(不含速迁奖励、补贴、困难补助、搬家补助、设施迁移等费用)的70%划入经租机构的账户,其余部分发放给被拆迁人。经租机构提取的安置补偿款用于支付承租配套商品房在租赁期内的租金,其余部分用作保证金(保证金包括租期内租金上涨补差保证、房屋设施维护及公用事业费用保证等)。如承租人非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向经租机构交纳相当于上述标准的租金及保证金。
  租金的起付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的实际日期为准。
  承租人应交纳上述优惠租金及日常居住发生的水、电、煤、有线电视、保安保洁等费用。
  物业管理费、公用部位维修费用、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租赁税金等由产权人承担。
  成本租金与优惠租金的差额由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归集的租金、保证金由经租机构建立专用帐户进行管理,每年一次向产权人和租赁人公布使用情况。
  七、限制规定
  1、 以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的承租人不得转租、转让、处分承租房屋。
  2、 承租人与经租机构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房屋由经租机构收回。
  3、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形成房屋空关的,经租机构有权收回承租房屋。
  4、 以优惠租金承租的租赁房不得按售后公房方式将产权出售给房屋承租人。
  5、承租人对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原有的装修及设备不得随意变更或毁坏;如承租人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需征得经租机构同意,承租人在装修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承租人结束租赁时不得对装修残值提出主张。
  八、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张贴10天内携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民政、劳动、残联、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归口审核后在基地内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的适用对象。
  用于优惠租金承租的租赁房屋及租金标准应在动迁基地上墙公布,由符合要求的适用对象按“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的原则进行挑选。
  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指已符合条件者)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预约单》;发放货币补偿费同时出具《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联系单》;被拆迁人凭联系单与经租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安排进户。如承租人不是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为被拆迁基地核定的实际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应在合同中签署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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