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残联鉴定为精神残疾1-2级、智力残疾1-3级、肢体残疾1-2级、视力残疾1-2级盲、听力、语言残疾1-2级的;
6、 经建委、民政、卫生、残联、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规范程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承租面积标准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选择优惠租金租赁房屋的,原则上每户租赁一套,不拆套安置。
被拆迁居民按其经公示核定的实际居住人口可按以下标准承租配套商品房(存量房源面积规格另行规定):
被拆迁户核定实际居住人口
| 可承租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
|
一人户
| 50
|
二人户
| 55
|
三人户
| 75
|
四人户
| 85
|
五人及五人以上户
| 95
|
四、 租金标准
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采用优惠租金乘以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由于配套商品房房型规格原因,承租人选择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第三条规定有差异的,仍按优惠租金标准收取,但承租人要求超出应安置房屋规格部分的面积的租赁价格按市场租金收取。
成本租金标准由产权人制定方案,经市区有关部门核准后确定。
市场租金由政府权威部门根据对应时点租赁房屋周边相似物业平均租赁价格确定;优惠租金按市场租金优惠一定比例确定。
五、租赁期及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以优惠租金承租租赁房的租赁期一般为十五年。五年起每三年(签约第五年底进行第一次审核)由经租机构根据本操作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新审核承租人是否仍符合优惠租赁条件,同时依据市场租金水平调整租赁房屋的优惠租金单价,优惠比例逐次减少。符合条件的,应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解除租赁关系,待承租人搬离并办理退房手续时将剩余租金及保证金余额退还;前五年的租金价格一次性锁定,保持不变。
承租人租赁期满后可选择购买所承租的房屋,购买办法按租赁期满后政府的规定执行。